保留台灣現存最老歐式劇院「天外天劇場」 呼籲公正公開審議客觀價值,勿違背文資法立法立意

『保留台灣現存最老歐式劇院「天外天劇場」呼籲公正公開審議客觀價值,勿違背文資法立法立意』



台中天外天劇場興建於1936年,為台灣已知現存最早的民營歐式劇院、台中最後一座日本時代老戲院明(3月6日)將審議。

80年前的台灣劇院之最
天外天劇場按當時的新聞報導記載,為台灣最早由民間出資,以歐式劇院為本建造的建築,媲美80多年前的台中歌劇院、衛武營歌劇院。反應當時民間的力量經營的造街計畫,為反抗日本官方勢力的非武裝抗日。該劇院採取的建築工法,以鋼筋混凝土及鋼骨結構的樑柱系統,更超越了1930年代的官方建築,其圓頂建築為當時台灣之最!更被當時詩人張麗俊媲美「東京寶塚」。

見證文化城的風骨與氣魄 日本殖民遺緒台灣史縮影
許多仕紳日記,如台灣文化協會、詩社櫟社成員,林獻堂曾提及在吳鸞旂公館內怡園、天外天劇場聚會、吟詩、觀戲,甚至「全島詩人大會」多次於怡園舉行,中部起家的重要漢詩詩社「櫟社」亦於天外天聚會。可得知天外天劇場係為當時活躍於台灣社會的漢人仕紳重要生活場域。

文資審議客觀性遭民間質疑
「天外天劇場」歷經多年來民間爭取,眾多歷史文獻及證據顯示該劇場保留價值,卻遲遲審議未過,延宕六年之久。過去多次的拆除危機、暫定古蹟、文資審議會議、相關事證討論,台中市政府卻向大眾說明「所有權人無保留意願」、「建物毀損嚴重」、「無新事證」等理由不予以指定適切的文化資產身份。因顯見當時審議資料仍未能呈現天外天劇場特殊性,文化部為此也特別撥預算做進一步調查研究,應該有充分的理由去證明價值,文資委員不應就非價值的事務進行討論,應公正客觀地按照價值進行討論。

透過文資法的補償機制 創造保存與開發的多贏
文資法存在的目的,並不是透過行政程序合理化捨棄文資價值的判定,自廢武功放棄文資核心價值,違背文資立法立意。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本意,其中包含補償對所有權人因文資保存所受之特別犧牲的彌補,以平衡在商業利益與歷史文化價值間的落差,得以創造多贏的局面與政策工具。明天(3月6日)排定天外天劇場進行古蹟及歷史建築審議兩案,不禁令人懷疑,是否為了完備程序合法做掉具客觀價值的「天外天劇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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